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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买房房还没交 开发商要破产咋办

2019-07-31 11:06:04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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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赵女士咨询:我给儿子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产,已经付清了全款,是给他作婚房用的,也是他名下的第一套房产,房屋虽已建成且已具备交房条件,但如今由于某房地产公司惹上了官司而迟迟未予交房。我听说,如今某房地产公司因债务缠身又被起诉,我为儿子买的那一套房产刚被法院查封了。而且,现已有传言,这家房地产公司似乎正积极准备向法院申请破产。我想知道是的,如果查封房产的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我替儿子买的房产是否会被执行走,如果该房地产公司一旦进入到破产程序,这套房屋是否会被作为破产财产被予以分配?

法律帮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具体到本案,赵女士的儿子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故可对执行某房地产商名下的该涉案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以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因此,“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已经支付全款,具备交付条件,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同时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23、24号答复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既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房屋建成情况下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也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房屋未建成等情况下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与执行程序相比,破产程序能更好地清理债权债务。在破产程序中,《批复》关于优先保护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的规定也应予以适用。”因此,“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应首先保障全款购房人的房屋建成情况下的房屋交付请求权或购房款返还请求权,其次才予以保障工程款的受偿权、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在购房人选择房屋交付请求权的情况下,则涉案房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具体到本案,由于赵女士的儿子已经交付全款且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在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时,赵女士的儿子可选择行使房屋交付请求权,以排除涉案房产进入到破产财产的下一步分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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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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