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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楼装电梯应建立“特别补偿机制”

2019-08-27 08:54:21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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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破解老年人“爬楼难”的问题,全国不少地方将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上日程。然而,楼上期盼强烈,楼下坚决反对,不少老楼加装电梯项目由于低层住户的“一票否决”而搁浅。近日,上海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将调整政策,取消“一票否决”条款。(8月26日《新华网》)

《物权法》76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老楼加装电梯的前提条件,需要取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而不是所有人都必须同意。

对于低层住户是否该要求相应经济补偿等问题,有法律专家认为,只要符合两个三分之二的标准,就可以加装电梯而不需要对不同意的业主进行补偿。

可是,我觉得,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尽管舆论包括法律普遍对“一户反对全楼搁置”持反对意见,但也很有必要聆听反对的理由。一则,一楼出入并不需要电梯,电梯噪音以及加装后对采光、通风的影响,会带来生活品质的下降。二则安装电梯后,据业内人士估计,高层价格涨幅一般在20%左右,而低层升值空间减少甚至价格缩水。

在国外,碰到类似邻里不动产利益冲突时,大多有完善的法律。比如德国的“特别牺牲补偿金制度”,该制度认为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所有权受限制的一方付出了私法上的“强制牺牲”,为了补偿这种为“优势利益方”的“牺牲”,法律上要求相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补偿金。在具体补偿方面,有着可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与具体标准。

回到国内,尽管《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由于法律规定是粗线条,操作性不太强,很难应用到具体法律实践中。

旧楼加装电梯已经成为了重要的民生工程。国家层面不妨借鉴“特别牺牲补偿金”的做法,来充实我国的法律。比如修缮《民法通则》,增加业主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加装电梯导致低层住户受损评估报告,并在报告基础上进行补偿协商等条款,从而匡算出各利益方都能接受的补偿金额。

网友

@羊肉汤6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好事,方便住户。但是应当按照谁受益谁付出的原则,加装电梯费用由受益方承担,运营费用由受益方承担。同时,老旧小区大多位于市区繁华路段,生活、入学、就医都较为方便,加装电梯后房价必然升值。但是,加装电梯影响一楼和二楼的通风、采光,还有噪音等问题,甚至影响房价。凡事考虑正反两面,利益需要均分。

我就是六楼的,我们楼道就是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后加装电梯的。

@诸诸666——为住在楼上的老人考虑是对的,但这不能作为理所当然牺牲一部分居民合法权益的理由。

@毛毛虫燕子——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安装电梯,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如果做好了,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因此,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小区不同楼层住户的需求来协调好。 


来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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