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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应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

2020-01-03 09:58:57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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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市出台《石家庄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消防安全责任、日常消防安全维护等方面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商户、居民及业委会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未委托物业的住宅小区,居委会履行相关职责

《办法》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物业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发生火灾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业主、商户、居民等物业使用人及时报警,及时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灭火自救、启动消防设施、打通消防通道、召集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并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办法》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合理划定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及时制止在住宅内及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及时向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通报有关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防控制室必须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等。

业主须在指定地点停放电动车及充电

《办法》规定,业主、商户、居民等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配合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装饰、装修房屋时,采用的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持建筑原有使用性质、内部结构和防火分区,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在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指定地点停放电动车及充电,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发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办法》对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也进行了规定。

新建小区应设置 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

《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其他住宅小区应当合理划定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

电动车棚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而设置在毗邻建筑或建筑内部的电动车棚,应当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独立设置防火分区,采取不燃材料与其他功能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

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充电设备线路应当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堆放私物占用、 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强制清除

《办法》规定违章搭建构筑物、堆放私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燕都融媒体记者 李会嫔)


来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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