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频道>>

《石家庄市新建租赁住房管理试点意见(试行)》解读

2021-04-16 08:34:14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一)问:新增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如何保障?

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及规划审批工作,对新增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在商品住房供地时,负责落实住建部门提出的“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要求,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当居住用地上土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其中之一与历史最高价持平时,由“竞价”转为“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

(二)问:新建租赁住房主要包括哪些?

答:新建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增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建设(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盘活工业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在新建商品房中配建,新建人才住房以及通过购买等方式筹集。

租赁住房供地应优先选择产业园区、教育科研聚集区、轨道交通枢纽、商业商务集聚区等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

支持城市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单体建设需求的前提下,经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出让方式建设租赁住房。

新增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公开出让、协议方式出让,合理控制土地价格,根据住建部门意见,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户型面积、自持等相关要求。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工园区、装配制造基地、职教园区等产业集中的园区,可以由管委会统一集中建设租赁住房,用于解决企业职工居住需求。

(三)问:建设职工宿舍可以作为租赁住房使用吗?

答:可以。占地面积(含分期建设项目)10公顷以上的工业项目,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地上建筑面积可以由15%提高至30%,在总规模不突破城市规划规定的各项指标前提下,可用于建设成套单元式职工宿舍,作为租赁住房使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建设的职工宿舍必须满足环评、安评等相关要求,户型及面积需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且建成后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

(四)问:新建租赁住房对房屋面积有要求吗?

答:有。享受市级以上住房租赁专项奖补资金支持的租赁住房新建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6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小于60%,自持年限不少于10年。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需征求住建部门意见。

(五)问:新建租赁住房在办理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时有何要求?

答:新建租赁住房在办理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时,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记租赁住房性质、自持年限及相关限制信息。自持年限内未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转让和抵押。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杨林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相关新闻

电子报
立即打开
网站首页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